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610號
- 原告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春餐飲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李燿忠為被告日春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李燿忠業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4年1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而被告僅置董事1人即李燿忠,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附卷足參,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被告顯無從為有效訴訟行為,其訴訟能力已有欠缺,經本院於114年7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