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626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訴訟代理人
- 陳沂玟
- 被告
- 黃聖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922元,及其中新臺幣81,171元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7,9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