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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江宗祐
  •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 當事人
    兆基屋館股份有限公司司)邱展(原名:邱紹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 原 告 兆基屋館股份有限公司(原:兆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劉曉穎律師 被 告 邱展(原名邱紹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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