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935號
- 原告
- 台鋼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佑霖
- 訴訟代理人
- 李景雯
- 被告
- 柯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尾款新臺幣28,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