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侯佑霖
- 原告台鋼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柯建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935號 原 告 台鋼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訴訟代理人 李景雯 被 告 柯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尾款新臺幣28,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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