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1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葉子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與債權讓與法律關係,受讓訴外人陳研容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而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瑞芳區,所涉侵權行為地則係臺北市大同區,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