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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50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羅阿招
被告
張家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設籍新北○○○○○○○○,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證,應認被告現住居所不明。又查被告原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有其遷徙紀錄資料在卷可參,應認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為上址,以此址視為其住所,故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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