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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52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信宏
被告
徐昌盟即金濠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6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32,619元 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2.905 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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