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52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劉信宏
- 被告
- 徐昌盟即金濠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6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32,619元 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2.905 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