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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66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葉藍鸚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羅元嶸
被 告
崔立于
崔弘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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