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9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莊郭瑞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萬9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小字第398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萬9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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