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044號
- 原告
- 陳彥彤
- 被告
-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被告
- 李宏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法定代理人住所及被告李宏展之住所地分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板橋區及五股區,此有本院查詢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又本件事故發生地點係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此亦有道路交通事故卷宗影本在卷足憑,故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及士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