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191號
- 原告
- 一夫水產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餘1,0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小字第41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餘1,0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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