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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499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被告
劉碧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元,未逾10萬元,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獅潭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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