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韶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52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雅玲 被 告 許韶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435元,及其中新臺幣34,922元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4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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