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668號
- 原告
- 沈基煌
- 被告
- 信安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信 住○○市○○區○○○路000號19樓之3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信安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翔鵬營運中心(下稱翔鵬營運中心)為被告,但翔鵬營運中心為分支機構而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應以總公司為被告,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前鎮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則依據前述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