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9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卓宥任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鼎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小字第49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鼎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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