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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0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被 告 葉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車停放於原告所經營停車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及違約金新臺幣3160元。經查,被告住臺南市,有查詢結果可參,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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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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