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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被告
張鈞硯(萬達數位生活館有限公司租約連帶保證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合意管轄之當事人僅為原告與訴外人萬達數位生活館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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