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421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吳源霖
被告
匯眾租賃有限公司(車牌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江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板橋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