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孟庭如
- 原告上騰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695號 原 告 上騰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上騰室內 法定代理人 孟庭如 訴訟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佳靜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44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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