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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戴于茜

上訴人
即被告
鼎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85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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