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房元凱
- 訴訟代理人
- 莊振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惠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家偉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有容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心柔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