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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詹慶堂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家偉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有容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柔
訴訟代理人
林正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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