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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小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莊雅琪
訴訟代理人
莊志勳
被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被告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藏
訴訟代理人
范仁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均設於桃園市,有其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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