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移調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戴于茜
- 當事人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朱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移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祥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李政叡律師/吳書緯律師 柏有為律師 李政叡律師 吳書緯律師 相 對 人 朱曦 訴訟代理人 楊美娥(禁止代理)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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