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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23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趙子榮

聲請人
林玉玲
聲請人
曾衍彰
共同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楷珥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而停止執行乃謂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債務人預為聲請,無所附麗。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就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220號裁定所示本票(如附表編號2所示),業經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並依起訴證明,請求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220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於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然未提出任何執行案號,本院114年7月16日裁定命補正,聲請人114年7月24日具狀陳報查無相對人就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220號本票裁定已經聲請強制執行則相對人尚未持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乙情,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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