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0478號
- 原告
-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緯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偉
- 被告
- 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SAP Taiwan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惟
- 訴訟代理人
- 李璨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卓映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淳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45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6月21日簽訂「合作夥伴主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伊為被告之合作夥伴,已向被告進行採購並支付款項,嗣亦依被告制訂之市場與業務開發基金指南(Guide to Market and Business,下稱系爭指南)、全球市場開發基金管理計畫(Global Market Development Funds(MDF) Management Initiative,下稱系爭管理計畫),向被告提出編號I-00000000、I-00000000、I-00000000、I-00000000市場開發基金(下稱MDF)之申請(下合稱系爭申請),經被告核准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2萬3,968元、2萬3,704元、6,773元、18萬6,102元(均含稅),伊因而開立同額發票向被告請款。詎被告於114年9月27日通知伊終止系爭契約,且迄未給付上開MDF共24萬0,547元,爰依兩造間之協議,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0,5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MDF為伊保留給付權限之裁量性獎勵機制,依系爭指南所定之申請流程,MDF之申請分為MDF request及MDF claim二階段,原告提出之系爭申請於系爭契約終止前尚未通過MDF claim之審核,伊自無給付MDF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10頁,文字依判決論述需要略作調整):
㈠兩造於107年6月20日簽署系爭契約,由原告協助被告為公司軟體、雲端服務等相關服務之行銷、銷售、開發。
㈡系爭指南、系爭管理計畫為被告製作。
㈢被告於113年9月27日以電子郵件終止系爭契約,兩造因系爭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於000年00月00日生終止之效力。
㈣被告確實通過原告就系爭申請所提出之「MDF request」,金額依序為2萬2,827元、2萬2,575元、6,450元、17萬7,240元(均未稅)。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申請經被告審核通過,被告應依兩造間協議給付MDF共24萬0,547元等情,固提出系爭契約、指南、管理計畫、繳款單查詢頁面、電子郵件、電子發票證明聯、被告內部平台網站截圖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3至149頁、第219至225頁、第305頁)。經查,原告與被告簽立系爭契約,於系爭契約終止前屬被告之合作夥伴,固具備取得MDF之資格。然依系爭指南之說明,MDF之申請流程為合作夥伴在計畫活動開始日期前提出計畫申請(即MDF Request),經被告批准後,合作夥伴即可進行行銷計畫,並於行銷計畫執行完畢後檢附發票申請資金核銷(即MDF Claim),被告於審核批准後約2週內支付款項(見本院卷第86至88頁、第258至260頁),堪認被告辯稱MDF之申請分為二階段等語,應可信實。而觀諸被告於113年2月28日、7月1日、9月30日寄送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內容均係通知原告提出之「SAP funds request」經受理並審核通過,且均提醒原告於行銷計畫執行完畢後需盡速提出相符之核銷申請,以確保取得付款等語(見本院卷第219至225頁),與上開說明中於行銷計畫活動開始前提出之計畫申請「MDF Request」用詞相符,再參以原告提出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日期為113年8月30日、10月22日、10月24日(見本院卷第143至149頁),顯晚於被告上開電子郵件發送之日期,堪認被告上開電子郵件為第一階段計畫申請(即MDF request)通過之通知,而非資金核銷(即MDF claim)審核通過之意。另參酌原告於113年10月22日寄送予被告之電子郵件內容為:已重開MDF I-00000000及I-00000000的Claimed Amount的金額,且更新附檔,再麻煩SAP team重新審閱及核准等語(見本院第299至302頁),益徵系爭申請之第二階段核銷申請尚未經被告批准。
㈡原告另主張兩造依系爭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於收到終止合約通知後3個月始消滅,原告所為系爭申請及請款不受影響,被告苛扣款項,有違誠信原則等語。然依系爭指南所載:「所有狀態為『核銷申請已批准』的申請可以繼續並獲得核銷(All claims with a status of "claim approved" cancontinue and be reimbursed.)」(見本院卷第85、258頁),可知於契約終止之情況,僅於契約終止前已經批准之核銷申請方得繼續獲得付款,而原告就系爭申請之核銷既未於系爭契約終止前經被告核准,即無從請求被告付款。再MDF屬原告營銷業績外之額外獎勵措施,且系爭指南已載明:「被告保留拒絕透過MDF核銷任何此類計畫或活動的權利。(SAP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ject reimbursement through MDF for any such initiative or activity.)」(見本院卷第88、260頁),被告對是否核准MDF之核銷申請本保有裁量權,並無一經申請即應給付之義務,是被告未通過原告之核銷申請,難認有何違反誠信原則之情。
㈢準此,原告既未能舉證系爭申請於系爭契約終止前業經被告批准核銷,尚未符合系爭指南所定被告給付MDF之要件,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MDF。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協議,請求被告給付24萬0,5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450元合計 3,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