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0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趙子榮
- 當事人許尤祖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554號原 告 許尤祖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防火巷加蓋之違建物拆除及將原始設 計圖中通往地下樓之樓梯回復原狀後,將其交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未陳明請求被告「拆除違建物」及「樓梯回復原狀」之所需費用及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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