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129號
- 原告
- 幸勝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堯正
- 被告
- 袁妙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4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