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2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江宗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光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18,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