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231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光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18,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