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396號
- 原告
-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征鴻
- 訴訟代理人
- 張雪青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泰松江商業大樓
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9,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