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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41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告
益碩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禹杰
被告
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等,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975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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