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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陳泰霖

  • 當事人
    藍鵲國際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季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506號 原 告 藍鵲國際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霖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被 告 吳季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以經營拓普國際教育事業聞名於專業之學科教育,並與多所學校合作,由原告為合作學校規劃、執行專案計畫,並委派教師、專案經理、顧問等人員至學校從事授課、學術活動指導或顧問業務。被告與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日成立專案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 原告聘請被告擔任專案教師,被告協助原告執行與合作學校之教學專案。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5項、第7項約定,被告應 確保原告形象、利益不受侵害;被告於承攬期間不得違反原告公司教育守則,且在承攬前或承攬期間均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所列之行為。如有發生違規行為,原告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詎被告於113年5月24日反立法院擴權社會運動期間,以其個人Instagram帳號「0000000000」發表 限時動態,截圖分享網友「夏硫」之發文「社運妹最好上了,只要講話穿插一點脈絡、架構、民主之類的,陪她去聽幾次獨立樂團的音樂祭,看一些呱吉、苗博雅的影片,好像自己很有料,她們就會覺得你是個有思想的人,很簡單就弄上床了。幹完屌甩一甩,拍拍屁股走人就好」、「女人用一用就好了不用考慮那麼多,如果她有身心問題,那也是她的事,反正多的是人想要上她」等語,被告並於一旁發表「這是真的,這就是為什麼我愛去學運,各位好友們,明天再一起去青島東路集合」等附和上開貼文之不當言論(下稱系爭貼文)。嗣被告張貼系爭貼文後,旋即被轉發至各大社群平台,並有多名網友爬梳、公開被告學經歷,得知被告現於原告公司從事教育工作後,以私訊方式將上情告知原告,質疑原告聘用被告擔任教師是否妥當。另有網友「000000000○○○」 鑒於被告就讀於國立臺灣大學海洋研究所,以電子郵件請學校為相應處置,經所長黃千芬回覆稱「吳生去年暑假已於海研所辦理休學,休學原因是她對其他女同學有非常不當的言論。他早已不是台大學生,而他一直沒有在網路上修改狀態!」等語,原告始知悉被告於就學期間即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行為,然而被告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均未向原告公司誠實揭露,是被告已違反系爭契約第4條第7項規定,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擔任原告講師,負責教授地理與地球科學課程,並擔任原告合作學校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之專案經理,負責課務、行政與安排講師工作。系爭貼文為被告於下班之私人時間轉發之玩笑話,並設定為不公開帳號,且被告帳號追蹤者中並無合作學校或家長追蹤,原告自不能以契約規範被告下班後之個人行為。再者,事件發生後,原告從未依約要求被告改正,而立即與被告切割並請求給付違約金,而本件並無不能改正之情形,被告亦立即向知情詢問的同學、家長解釋並發出道歉聲明,並未造成原告損害,原告逕行請求違約金顯與契約約定不符。此外,被告於承攬前、承攬期間、在學期間從未有任何性騷擾行為,被告所指網友詢問臺大海研所所長內容,也經臺大校方調查後決議性騷擾事件不成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兩造於112年11月20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承攬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由被告依雙方約定之時、地完成專案授課等,並擔任原告合作學校之專案經理,由原告給付承攬報酬。被告於113年5月24日以其不公開之Instagram帳號「0000000000」發表限時動態,截圖分享網友之上開 有關「社運妹最好上了…,很簡單就弄上床了…」等內容之發 文,並於一旁發表「這是真的,這就是為什麼我愛去學運,各位好友們,明天再一起去青島東路集合」等語之系爭貼文後,遭被告之追蹤者截圖轉貼至其他社群群組等情,有系爭契約、系爭貼文、網友轉貼貼文等件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貼文有違反系爭契約第4條第5項、第7 項約定之情事,原告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2項約定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1、系爭契約第4條關於權利及義務部分,其中第5項固約定:乙方(即被告)應確保甲方(即原告)形象、利益不受損害。然查,此約款所稱之「確保」、「形象、利益」,誠屬抽象,並無具體內容可為規範,且系爭貼文係發表於被告不公開之IG帳號,經追蹤者截圖而公布於其他社群網站,並非被告主動公開系爭貼文,尚難因第三人之行為而認被告有故意為系爭貼文之不當言論,亦不能因此逕認被告有對原告形象或利益為損害之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此約款之行為,尚非可採。 2、又系爭契約第4條第7項約定:乙方於承攬期間不得違反「藍鵲國際教育事業教師守則」,且在承攬前或承攬期間均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應係第3項之誤繕)所列之 行為。如有發生違規行為,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經查,藍鵲國際教育事業教師守則第貳條關於個人行為之標準,第4項約款規定:教師言行對學生有重大示範指導及默化作 用,不得在教學中有美化或鼓吹違反善良風氣、涉黃賭博之觸法言行發生,以保護學生免受有害信息的影響等語(卷第169頁),係規範於教學中之言行,而系爭貼文並非被告於 教學中所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之私人IG帳號之追蹤者有其學生,尚難逕認被告有違反上開教師守則之情形。又參諸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項各款之校園性別事件之規定,被告於其個人不公開之IG帳號所為系爭貼文,並非於原告提供之教學環境對學生所為,亦不符合該規定各款所定之事件。再者,被告因系爭貼文經其就讀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因無法特定或可推知之疑似受害人,而認定性騷擾事件不成立(卷第149-165頁)。至原告雖舉網友提供之電子 郵件主張被告於就讀研究所期間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未向原告誠實揭露,違反系爭契約第4條第7項約定云云,為被告所否認,參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僅有網友提供之電子郵件(卷第110頁),尚無從證明為真實,且被告於113年5月間尚在學(卷第147頁),並無休學,則該郵件所謂去年暑假因對其他女同學有不當言語而休學一情,自難認為真正。又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於承攬系爭契約前有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未誠實揭露所涉校園性別事件而違反上開系爭契約約款,自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舉證據未能證明被告有違反系爭契約第4 條第5項、第7項規定之情事,則其主張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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