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超駛里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921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葉山軍治 蕭睦憲 被 告 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賴高尉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黃慶發 黃晟榞 被 告 張茗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超駛里程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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