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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超駛里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葉藍鸚

  • 當事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921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葉山軍治 蕭睦憲 被 告 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賴高尉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黃慶發 黃晟榞 被 告 張茗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超駛里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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