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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047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炫德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昭偉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郭昭偉返還牌照,惟查,被告郭昭偉已於114年2月2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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