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228號
- 原告
- 鈶展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盛
- 被告
-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