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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4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楊堅川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告
智無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文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春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7日追加智無上有限公司為被告之部分,因未合法送達,是本院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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