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554號
- 原 告
- 鍵銘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國榮
- 被 告
-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志偉
-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
-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下同)358,281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