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40號
- 原告
- 百冠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勇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萬6935元
,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繳納2萬65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2940號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萬6935元
,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繳納2萬65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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