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156號
- 原 告
-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毅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850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應附繕本1件),並提出本件完整契約書,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