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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3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蘇柏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513號 原 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被 告 蘇柏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柏欣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56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1件(附相關 證明,暨附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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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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