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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振芳

上訴人
即原告
譽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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