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4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李承威
- 原告譽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譽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9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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