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譽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承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40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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