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070號
- 原告
-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敏瀞
- 訴訟代理人
- 廖牧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泰寶格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