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42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被告
吳朱盈帆(Tomun·Dakuc)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書第8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向原告申辦借款並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分84期於119年9月14日清償完畢,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按週年利率10.38%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收取以最高連續9期為限。詎被告自113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75,897元未清償,依約已喪失其利益,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及利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 合計2,67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