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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4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被告
萬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筱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二十輪有限公司、趣西門有限公司、慶爾喜旅館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二十輪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趣西門有限公司4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慶爾喜旅館有限公司5000元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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