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748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訴訟代理人
- 王舒薇
- 被告
- 東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喬信
- 被告
- 王銘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給付」之記載,及第二項關於「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連帶給付」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之主文欄第1、2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