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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76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海陽海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坤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複代理人
鄭信煌律師
被告
有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煜翔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宇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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