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767號
- 原告
- 海陽海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坤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信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信煌律師
- 被告
- 有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煜翔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宇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簡字第47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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