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8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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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雅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建霖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