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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83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逸倫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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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雅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建霖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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