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 原告
- 嘉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嘉鴻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澤世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澤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7,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9,727元(計算式:00000-000=3972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