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83號
- 原告
- 林吉雄
- 訴訟代理人
- 盧國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石振勛律師
- 被告
- 周美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周美園」記載,應更正為「周美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