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594號
- 原告
- 頂尖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晉方
- 被告
- 臺灣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本件網路電子商務代收代付合約書第26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在卷可憑,是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